枣建科设字〔2010〕2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委属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施工图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建设工程质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施工图设计水平,保证施工图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强化建设、勘察设计、审查、监理、质监等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管理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勘察设计行业规范,不断强化勘察设计人员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校审核制度,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
1、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2、超过一定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设计意见书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得违反设计意见书搞超计划、超投资、超规模和改变使用用途的设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7、勘察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严格内部质量控制,确保质保体系正常运行,落实总工程师质量负责制。严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努力提高设计质量。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为管理
(一)严格接审程序,规范审查行为
1、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审,在施工图报送审查时要严格按照市建委文件要求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受个人或勘察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
2、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申请时,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认真核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资质证章和三级签字情况,对资质证章和三级签字不全的施工图不予受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枣承揽业务的必须核查备案手续,没有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施工图审查。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建委。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应当安排取得相关资格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未取得审查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严格审查流程,落实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审查机构各工作环节要紧密衔接,下一个工作流程对前一个流程进行监督,责任到每个环节、每个工作人员,做到事事有记录、有签字、有存档、可查询。在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和出具审查合格书前,必须对内部流程进行检查会审,对不符合规范的不得盖章和出具合格书。
2、强化施工图审查人员责任,及时增聘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专职审查人员。建立设计单位与审图专家回避制度,落实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制、施工图审查意见抽查复审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业务交流和技术研讨,对审查人员实行动态考核,不定期聘请专家对图纸进行复审;对于勘察设计审查严重不负责任,地基基础、结构及抗震安全、节能等环节违反强制性标准内容漏审、错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重点工程和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采取审图人员交流审查,通过交流审查的方式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保证审查结论准确、无错审、漏审;对符合审查条件但规模较大的工程,要及时与上一级审图机构沟通,请上一级审图机构专家审查,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
4、在审查中对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及违反规范、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制定的审查流程执行,将退审工程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市建委。
三、加强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审查管理
1、凡是已审查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的变更设计。确需变更且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图机构按正常流程组织审查。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2、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整体工程变更且未施工的,建设单位需提交规划部门证明,并将原来审查合格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声明作废。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重新设计的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图机构应按规划部门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意见,按正常流程组织审查。同时将声明材料及重新审查合格文件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对擅自变更建筑平面立面、结构、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且已施工的,审图机构不得受理其变更审查申请。
4、对于一般的设计变更,为了保证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未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施工。
四、加强施工图的环节管理
1、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查意见回复、修改图等一并交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检查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所用图纸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是否签字齐全等,施工图纸(含修改回复意见、修改图、变更通知单及修改目录等)是否齐全。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条文、标准和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必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对各有关部门检查、抽查、巡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监督落实。发现施工单位整改不落实的,可作出局部停工整改决定,对拒不改正和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出违法行为报告书,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加强各责任主体的行为管理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履行各自责任,确保工程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不按图施工、监理,建筑工地出现“阴阳图纸”施工等行为的,应责令即时整改,并立即进行调查,按相关程序严肃处理。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违反法规、强制性条文、标准等的设计图纸,尚未施工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报原审图机构按正常程序组织审查;已施工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需委托有房屋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对已施工工程进行鉴定,需要加固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加固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报加固修改图到原审图机构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加固修改图施工,监理单位对加固工程应作专项验收。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证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回复及修改图作为竣工备案主要材料之一。审查资料不齐全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并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时补充相关资料,对故意逃避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要按照市建委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