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建科设字〔2009〕14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设字〔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范围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建委审查。市建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二、我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建委负责宏观组织和监督管理,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批。具体为滕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开展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滕州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我市除滕州市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否则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设字〔2009〕8号)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