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建科设字【2009】16号
关于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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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设字【2009】9号 |
各市建委(建设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高度也越来越高,高层建筑防火任务日趋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省建设系统也一直把高层建筑防火作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关,重点监管。近年来全省高层建筑未发生大的火灾事故,但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计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高层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编制消防专篇。设计单位要成立防火设计自审小组,对防火设计图纸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各类建筑的消防设计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二、进一步严格高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切实消除防火设计隐患。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相应资质级别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建筑防火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把关,对未经防火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强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严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项目建立健全消防制度,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制度,编制失火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消防应急救援演练;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办公室等生活生产设施,要加强生活办公设施的用电管理,实行不间断的消防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进一步强化高层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确保工程在消防安全方面不留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中,如建设单位需要,建设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提供有关技术、标准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竣工验收环节的把关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