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委:
你委于3月3日《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征求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规范组几位主要编写专家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即属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应按国家“安评”委员会批准的“安评”的结果和本地区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的较大值来确定其烈度和相应的地震动参数。
省政府第207号政府令《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属地方政府法令,对要求进行“安评”的乙类建筑的范围应严格控制,不宜过分扩大。抗震设防参数的采用,可参照上述“甲类”的原则(即取二者的较大值)。
当“安评”结果与规范不一致时,对多遇地震(小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验算,可按“取二者的较大值”的原则进行。罕遇地震(大震)作用下的结构变形验算按国家标准执行。
《办法》并无要求对“丙类”建筑进行“安评”,因此,按国家标准执行即可。
二、将位于0.05g区内的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到0.10g以上,即意味着由6度提高到7度及以上。《办法》属地方法令,只要财力允许,可以比国家规范要求严。近期可以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执行。
上部住宅、下部商场时,也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执行,可参见该《标准》的条文说明。
三、有关抗震鉴定加固问题,根据我省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按2001规范设计施工的建筑,按2001规范要求执行;按GBJ11-89规范设计施工的建筑,按GBJ11-89规范和GB50023抗震鉴定标准执行;89规范之前设计施工的建筑,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及城市规划要求等,可以拆除,或按89规范要求加固保留。
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均应考虑后续使用年限的需要,确定抗震验算的地震作用。
四、各市有关部门及单位遇此类问题时,可按此答复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