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科设字〔2010〕18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凡我市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必须进行政策性审查,施工图经政策性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未经政策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技术性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滕州市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滕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滕州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勘察文件应进行前置性审查,设计单位必须使用已经审查并取得合格书的勘察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采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提交和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拒绝审查设计文件,同时应将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2、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政策的执行情况;
3、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情况;
4、勘察设计收费情况;
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有超越资质承揽任务的行为;
6、是否有勘察文件未审查或审查后置的情况;
7、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9、三级校审制度执行情况;
10、国家和省、市其它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审查应提交的资料: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土工试验室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5、勘察设计文件;
6、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的备案证明;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9、审查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施工图经政策性审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意见书》(见附件),审查意见为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报审资料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报审资料补充和修改后重新报审。
六、施工图经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滕州市的建设项目到滕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备案时须提供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经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须修改后重新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滕州市的建设项目报滕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意见书( 点击浏览该文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