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科教字[2006]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第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厅最近颁布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以下简称《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两个《标准》的实施监管工作,确保《标准》全面贯彻执行,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建设领域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建筑耗能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仅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就占27.6%。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设领域将成为第一耗能大户,建筑节能将成为全社会节能的首要方面。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推行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落到实处。省政府明确要求“2006年,城市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全省墙改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以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为中心,以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全面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工作做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认真抓好《标准》的培训工作,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省厅已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决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建筑节能岗位培训工作。全省培训工作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发证,由省、市两级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培训。通过培训,使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具备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既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里的培训,还要认真组织好本市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对标准买施的监督管理
建筑节能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省政府第181号令明确规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达到两个《标准>要求;2006年6月1日前已进行工程设计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已开工但具备建筑节能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均要及时进行节能设计变更,达到《标准》要求。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要按照《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要按照《标准》进行审查,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重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图纸,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级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重要部位(如外墙、门窗、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施工过程的检查,对不按节能设计施工的要责令整改;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实施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及时组织认定评审,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和使用。
山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