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建科设字〔2011〕2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通知》(枣住建科设字〔2010〕29号)等有关法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由承接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深基坑支护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须使用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备案材料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项目分包、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土工试验或钻探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合同备案须提交资料:
1、所有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2、参与勘察、设计项目人员名单一份(须个人签字);
3、参与勘察设计项目人员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及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印模;
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5、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证书副本或保单;
6、其他需要核验的材料。
本市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只需提供1、2项内容;本省外市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供全部项目内容。
第八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本市项目时,其合同备案手续与进枣备案手续一同办理,办理合同备案前须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鲁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同备案主要核验以下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如工期、价格等),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勘察设计收费是否合理,有无违反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退回改正。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报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勘察或设计前及时持相应材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变更原因报告书各三份;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3、合同备案后1年以上,勘察设计仍未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将依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