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设计申报、审查工作,根据《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将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企业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工程设计资质的,应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和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条要求,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电话:0531-87910322 技术支持: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